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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故意杀人案辩护

2016/10/8 21:09:48
三、从量刑上看,被告人潘先生的行为具备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从宽情节。
1、被告人潘先生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潘先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孙先生对发包给被告人潘先生的土建分包工程单方毁约,之后对工程款又不主动结算和清偿,待被告人潘先生上门论理催要时,进行责骂和殴打,直到后来的追打,致使被告人不得不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了孙先生死亡的后果,孙先生及儿子应当有重大过错,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潘先生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潘先生认罪态度较好,只是对定性存在争议,这是法律许可的范围,且属于初犯、偶犯,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潘先生平时表现较好,从不游戏好闲,懒惰成性,寻衅滋事,是一个勤劳苦干,为人中肯,顶起家庭负担的对社会对人生负责的人,得到了出生地和工作地的人认可。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先生的行为符合防卫的条件,但是超过了限度,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指控被告人潘先生犯故意杀人罪是不妥当的;同时,被告人潘先生依法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



重大过错故意杀人罪辩护案例

潘先生离开死亡线

2007年10月26日,审判机关对潘先生一案作出判决。该判决对这段事实认定:“……潘先生向村口方向退却,孙先生和孙先生儿子继续追打,扭打中,潘先生用事先准备的弹簧刀朝孙先生及孙先生儿子挥舞、捅刺,致孙先生多处被刺而死亡,……”
同时认为,潘先生因为经济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互殴中持刀捅刺,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潘先生及辩护人提出潘先生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罪责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因经济纠纷引发,孙先生拖欠潘先生工程款,并率先伙同其子对催讨欠款的潘先生实施殴打,导致双方互殴,对案件发生有严重过错,对潘先生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受害人方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因其存在严重过错,可以减轻潘先生的赔偿责任。为此,审判机关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潘先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二、被告人潘先生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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