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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违约案代理

2016/10/6 20:42:15

编者按:我们律师看了这个案件的仲裁裁决后,认为仲裁部分对这个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一些问题。在《浙中新报》记者采访时,我们方桂法律师发表了对这个案件的看法,以下是发表在2004年08月13日《浙中新报》第四版的整版文章,在这篇文章中方桂法律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以下是文章的原文。


青春苑的10户购房户认为房地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但仲裁请求被金华市仲裁委员会驳回

捡了便宜惹了麻烦

新报记者 盛继红 实习生 周明露  

金华市中心医院医生童鑫,家住金华市区通园路358号青春苑2幢3单元601室。说起这套房子,童鑫一肚子烦恼。2002年 8月,他通过金华市总工会职工学校以每平方米1098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套221平方米(包括车库和阁楼)的商品房。能买到这样便宜的房子本是件高兴的事,想不到却遭遇到一连串麻烦。


盼房子盼到仲裁庭

2001年5月25日,金华市总工会职工学校(以下简称总工会职校)与金华市成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宇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协议》,组织集体购买成宇公司建造的青春苑内住宅,以解决本单位和市总工会干部、职工住房。

《协议》明确,成宇公司提供户型设计,吸收购房户意见并征得总工会职校认可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工程质量以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为准,并就保修等作了约定。房款分三期交付。

 第一期平基开始后,总工会职校向140平方米以上及六楼购房户收取7万元,其他户收取6万元;第二期成宇公司施工至主体三层时,总工会职校向购房户收取总价款的65%(减去已交的第一期款额);第三期成宇公司施工至结顶并验收合格时,总工会职校向购房户收取总价款的95%(减去已交的前两期款额);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并约定住户向总工会职校交付剩余房款及相关费用,总工会职校收齐后将剩余房款和相关费用交付成宇公司,成宇公司收到款后将房屋和辅助房移交给购房户。成宇公司负责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房屋交付期限为2002年11月底(不可抗力除外)。

童鑫听说这事后,就通过一位熟人,转让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过成宇公司认可后,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权利进行了再次确认。 还有另外9户人家与童鑫一样,也是从别人手中转让过来的,有的花了几万元转让费。

2002年11月30日,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的时间到了,但该工程还没有完工。直到2003年1月29日,童鑫才拿到钥匙。但开门一看,里边乱七八糟,铝合金门窗、露台围栏破损,房间还漏着水。后来才知道,该工程4月8日才验收合格。而在此之前,购房户已在不同时间里收到商品房钥匙。尽管验收合格,但当时该工程的通电、通话、电视管道的预埋等配套设施都没有完工,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也没有跟上。

在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3年8月7日,这10户住户再也忍无可忍,向金华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他们认为,成宇公司逾期交房,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按合同房款数额,以该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当天,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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