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不当得利案代理

2016/10/5 11:19:23

编者按:这个不当得利案引过许多媒体关注,本地晚报以“拖车,我不服”、浙江法制报以“浙江拖车第一案”,《中国青年报》以《没让你拖车,咋收我的钱?--浙江司机叫板交管拖车收费》的报道,《中国消费报》以《车主"叫板"高价拖车费 收费性质属"三乱"?》为题登了文章进行了报道,本地电视台,浙江电视台给你说法、新闻透视进行了专题播出,……,下面是对该案的回放。


刚停好的车子一会儿就不见了,而且还收取高额的拖车费,全国上下的不少开车族为停车诚惶诚恐,司机们满腹怨气,但都是躲的起却惹不起。我们办理了全国首例“拖车收费案”,说起这件案子,我们有太多的感慨……


停在律师楼下的车没了?

2002年4月5日,天气晴朗,吴律师办公室来了一位姓柳的中年女士。吴律师跟往常一样,给她上了茶水,坐下来聊起了她的案子的事情。十来分钟后,两人愉快的谈完事情,柳女士提出要走,吴律师也起身送出了办公室。

柳女士走后,吴律师坐回了办公桌,刚翻开了一个案卷。

"我停在律师楼下的车没了",门口又响起刘女士的声音。原来柳女士一看车没了,马上又上律师楼来了。

"车没了?"吴律师马上跟着柳女士下楼去看个究竟。

下楼梯时,柳女士跟吴律师说:"我来的时候,开来一辆柳州五菱小货车,就停在你们的办公楼下的烟草公司门口的车位上。"

到了停车的地方,两个人仔细的看了一下,发现车位上用粉笔写着:"浙G11181号车到婺江西路木材公司处理。"这时,柳女士心理也明白过来了。原来停车的时候,烟草公司的人说这车位是他们的,叫我不要停在这里,否则就把车拖了。那时,柳女士还没在意。

吴律师说:"那你先去把车子拿回来再说吧。"

柳女士匆匆叫了一辆出租车往木材公司赶去。到那里,柳女士诉说了来由,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说要交160元钱,才可以把车开走。柳女士不得不交了160元钱,并收取了三张发票。其中一张是由市中宇货联运有限公司、市北苑停车场签章的服务业统一发票,记载着服务项目是拖车,额为150元;其中另两张是市区木材公司签章的停车场专用定额发票,额各为5元,没有说明收费项目。


拖了车还收费,告他!

柳女士开回了车,带来拖车收费的发票。吴律师看了这些发票,又仔细的看了每张发票上的大红章,发现三单位都是经营服务性企业,收费都是经营服务性收费。这时,吴律师感到这种拖车收费确实是一个问题,叫柳女士把发票留下来。

吴律师拿到发票后,和许多人聊起拖车这个事情。有人说车位十分紧张,在2002年4月22日的《晚报》上有一篇《停车难,一个难解的结》中登了一个来办事的老板说的话,"偌大的一个城,竟找不到一个空闲的停车位。"就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在车位上停放的车又在十来分钟一辆的拖,拖了还收取高额的拖车费用,这是见怪不怪的事情。

于是,吴律师开始考虑能否对拖车收费进行司法救济。在几个同事在的时候,又谈起了该如何救济的事情,有的说是交警在拖车,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当时,我在想就凭现有的证据--收费发票发现不了与交警有直接关系,提起行政诉讼有一定的难度。同时,拖车和收费两个行为是可以分开的,拖车是交警在拖还是凭交警的指示在拖,拖车是否合法,这个可以不要去理它。但收取的费用是有票据的,并且都是以公司自己的名义收取的,这就可以要求收费的公司说说收费的依据看,没有依据的或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返还这个费用。后来,我谈了看法,并认为采取民事诉讼比较好。

吴律师听了我的观点后,问我:"你去不去搞,我出诉讼费。"

"好的!"我同意了吴律师。

后来,吴律师征得了柳女士的同意,并在聘请代理人的委托书上签了字。接着,我书写民事起诉状,提出了如下请求:要求被告中宇公司、北苑停车场返还收取的拖车费150元;要求木材公司返还收取的费用10元;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取车途中的出租车费6元;要求三被告对以上三项费用互负连带责任。

2002年4月12日,吴律师把起诉状提交给了区人民法院。当天,法院受理了该案。


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