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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案代理

2016/10/5 11:32:33

编者按:“经租房”,我做了十多年的法律服务,还不知道这是什么一回事的时候,一位流着泪的老人拜倒在我的面前时,见证这桩过了半个世纪的往事,倾听了他那刻骨铭心的痛。为此,我们为了老人的诉求,进行了一些努力,但是以失败告终。最后,建设部发文认为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这位老人,就是居住在市人民东路佳音街79号四幢1-402室的刘奶奶,是他祖上那经租后唯一留下的自留房,经拆迁安置来的房子又要拆迁了,这再次拆迁触动了他的神经,他想出来再算 “经租房”的帐。于是,同我诉说这“经租房”的经过。

“经住房”私改了?

1920年,刘奶奶的祖上金少华在市水门街光孝观一区三段地号为第381号的地块上建造了楼房二间平屋二间,地积为贰分捌厘叁毫,编门牌号为10、11、12、13号。

这些房子,后来由他的妹夫金磬、金芳继承。

1954年9月,金磬、金芳把座落在水门街光孝观10、11、1 2、1 3号房屋办理了证件。20日,金华县人民政府给金磬、金芳颁发了金字第89号所有权证和华字第5号共有权证。

1956年,金芳、金景謦相继去世,该房屋由他的母亲朱秋莲继承,朱秋莲为了维持生活将部分房屋进行了出租。朱秋莲过世后,由儿子刘奶奶继承。

1968年7月,刘奶奶继承的祖上面积达236.58平方米的出租房屋被文革中的造反派接管,仅留自住房二间,即光孝观1 3号东北角楼下一间,东南角楼上一间,另外东南角楼上一间柴房及部分公用地方。1972年,刘奶奶要求将自住房调换到光孝观11号作为自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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