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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故意杀人案辩护

2016/10/8 21:09:48
3、从尸体检验报告上对孙先生尸体伤口的描述来看,能否说明多刀就有杀人故意呢?我看不能这么说,这还要从孙先生的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等具体情况来确定。被告人潘先生面对着多人前来追打,是在被打逃跑后,再次被追打,在这种多人、再次、追打的情急的情况下,只是动刀乱舞来避免自身的损失,根本不可能有意识有目的的刺他几刀。
4、从尸检报告的刀口状况来看,刀口不是集中在某一个致命部位,而是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具有乱的特点,刀口也不是直刺进去,而是具备乱舞这种划开而非想夺命的状态,后面结论中的流血过多致命正应证这一点。因此,被告人潘先生乱划乱舞表现出能让对方尽量的少或者不使自己的身体受到损害的心里状态,不能说明被告人潘先生具有杀人的故意。
5、从被告人潘先生再没有把刀刺向最后追赶的孙先生儿子的情况看,被告人潘先生发现被刺的孙先生不再追赶,上来的只有孙先生儿子,后来也没追赶时,已经发现危险不大,就想方设法往国道逃窜,没有回头再次故意的去伤害孙先生及儿子。由此可见,被告人潘先生的动刀具有防卫的主观意识,不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

第二、从客观方面讲,被告人潘先生只有为了排除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造成了死亡的结果,这不能说就是故意杀人,因为造成死亡不仅有非法原因,还有合法的原因,还有其他特殊原因。本案中,被告人潘先生造成了孙先生的死亡,表现出了以下防卫的特征:有决意制止孙先生及儿子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有孙先生及儿子追打行为的不法性的防卫起因;有不法侵害人孙先生及儿子的人身的防卫客体;有正在追打的防卫时间等构成要素,具备了防卫行为的构成,这就说明被告人潘先生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第三、从防卫限度讲,被告人潘先生具备了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超过了限度,应当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
 虽然被告人潘先生的防卫有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客体、防卫时间等防卫构成要素,虽然多人追打一人,虽然殴打之后再次追打,村民劝开后又追打,但是被告人潘先生动刀乱刺乱舞,采取放任的态度,结果造成了孙先生的死亡,被告人潘先生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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