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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墙”纠纷案代理

2016/10/8 21:07:47

邻居新协议

该判决基本上都是顺了我们的意,撤销行政行为的目的也达到了,结果也完全胜诉了。但是这个判决确认享有接榀权,把上诉的相邻纠纷案也给判了,不仅违背了提出行政诉讼是为打赢相邻纠纷官司为目的的意旨,而且整个相邻官司都输了。接下去该咋办?胜诉的官司能上诉吗?最后的结果会咋样呢?……

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如果有了这个判决,很当然的二审判决应当享有接榀权也无可非议了。但是,仔细想来,这里所谓的接榀权是以行政许可权存在为前提的,没有行政规划许可,接榀不是就成了违章建筑吗?

出了这样的问题,那有什么救济办法呢?判决结果赢了,能上诉吗?我找了很多的资料,但也没有找到着方面的资料。到最后还是发现了判决书的指引,也就是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这里没有区分不服判决结果,还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于是,我提出要求撤销在行政判决中对民事权益所进行的确认。同年9月3日,提交了我写好的行政上诉状。

同年10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行政判决书,判决认为原判决在两被上诉人在没有重新作出审批许可行为之前,对上诉人王家和陈家讼争的接榀墙是否共有,陈家是否享有接榀权进行确认实属不当。

同年11月29日,接到终审行政判决并恢复相邻纠纷案件审理后的二审法院也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认为陈家购买的水龙屋西边墙与王家的东边墙(旧墙)系共有墙,双方对共有墙的接榀问题应妥善解决。鉴于陈家的建房审批手续已经被撤销,现陈家在没有批准旧房改建的情况下,主张与王家东头榀墙接榀依据不足,于是作出了驳回陈家诉讼请求的判决。

这个判决的事实认定,还原了案件的客观事实,不是王家新建的墙是共有墙,而是陈家购买的水龙屋西边墙与王家的东边旧墙是共有墙。

经过诉讼,大家都明白了,陈家要和王家建成的墙接榀,当然就得双方再行协商,达成新的相邻协议,再按新的相邻协议,申请行政部门审批。后来得知,在规划主管部门的协调下,陈家在王家东头榀墙已经开窗户的位子留了一定的距离,再由陈家另起 东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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