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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故意杀人案辩护

2016/10/8 21:09:48


从死神手里抢生命

潘先生案按期开庭,经过了法庭调查,我们辩护方律师向法庭提出了系统的防卫过当意见,具体如下:
  一、从事实认定上讲,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够全面,对于双方争执发生后到被告人潘先生动刀前的事实没有给予认定,这直接影响了定罪和量刑,希望审判机关认真审查并给于认定。
  这段事实在原来公安侦查阶段的起诉意见书中有明确认定,起诉书载明:“……找孙先生,后在本村洪小珍小店门口遇见孙先生,即受到孙责骂,后两人发生争执,孙即儿子孙先生儿子即对犯罪嫌疑人潘先生殴打,被村民许建文劝开,犯罪嫌疑人潘先生逃走,孙先生及孙先生儿子又追打犯罪嫌疑人潘先生,此时潘先生用携带的水果刀不计后果朝孙先生等人猛刺乱舞,……”,这一事实与控方提供主要证据中的孙先生儿子和许某证言中完全可以得到证明。希望贵院在审理中对该节事实认真审查,并给予认定。
二、从定罪上看,本案应当属于防卫过当造成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案件,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是不妥当的。下面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防卫限度上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从主观方面讲,被告人潘先生只有决意制止孙先生及儿子对被告人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没有非法故意杀害孙先生的故意,不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下面从本案携带刀具、动刀情况和刀口数量状况来分析被告人潘先生在动刀时主观上是杀人故意状态,还是一种防卫的主观状态。

金华法哥律师辩护成功案例


1、从被告人潘先生持刀刺人的过程来看,不能说携带刀就有杀人故意,被告人潘先生所携带的刀不是特定为孙先生及儿子所准备的,是潘先生日常生活和工作之用,不是专用的凶器,也不是管制刀具,带刀与故意杀人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说携带刀或者用了刀就具备了杀人的故意。  

2、从被告人潘先生动刀的情况来看,被告人潘先生动刀是孙先生及儿子的再次追打被告人潘先生的不法行为正在发生的时候。在这之前,被告人潘先生在论理时受到孙先生责骂和及儿子殴打,在村民劝开后选择了逃走,可是孙先生及儿子再次进行追打,显然被告人潘先生的人身再次受到威胁,如果被告人潘先生不排除追打行为,将受到损害。被告人潘先生在这种被打后逃,逃后又被人追的情况下,着眼防卫的需要,在很难判断防卫程度是否适当的情况下,产生了动刀进行防卫的主观意识,可以说即符合传统道德,更符合法律规定,更不能把这种防卫意识定性杀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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