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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故意杀人案辩护

2016/10/8 21:09:48
这样,《起诉意见书》中在争执后动刀前这段,即“孙的儿子即对犯罪嫌疑人潘先生殴打,被村民许某劝开,犯罪嫌疑人潘先生逃走,孙先生及孙先生儿子又追打犯罪嫌疑人潘先生,此时……”这一段没有了。
 从这段认定看不出防卫的性质,潘某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审查起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故意杀人的定性完全吻合,加上潘先生犯罪后潜逃,这份《起诉书》完全可以把潘先生送上黄泉路。



杭州地区故意杀人罪辩护案例


探寻“生”与“死”的门道
  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对该案都定性为故意杀人,但《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所不一样,关键点就在这两份文书中潘先生在什么情况下动刀,如果在受害人追打之下动刀,应当是防卫;如果在与孙先生发生争执,即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戳孙先生及儿子,那当然是故意杀人。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对潘先生的行为定性及刑事处罚是不同的。
这样,在什么情况下动刀,在这个案子中成了我们律师的辩点。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动刀的呢?这一细节,是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还需要结合行为前后的相关事实来判断。
申请审判机关阅卷后,发现审查起诉机关只提交了部分证据,但这部分证据能够证明动刀前的行为与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很接近,与《起诉书》是有一定距离。
于是,我们律师在考虑,潘先生的行为属于防卫应当有事实基础的,问题是防卫是否过当。结合本案的事实,以及潘先生和家属的意见,认为从防卫过当进行辩护比较符合实际。
辩护方案确定了,我们研究防卫过当的法律定性及量刑相关问题,关于定性按照刑法的规定就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关于量刑,因过当防卫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减轻处罚,也就是本案有可能从3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判处,如果从这个角度辩护成立,不仅可以从死亡线上拉回,而且可以判处较轻的刑罚。
既然定下来了,我们就从这个角度进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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