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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故意杀人案辩护

2016/10/8 21:09:48
 第二、潘先生用携带的水果刀不计后果朝孙先生等人猛刺乱舞,从这行为来看潘先生不是有目的伤害特定的人,也没有故意杀人动机,而是符合为了防止自己受到伤害时迫不及待的作出的防卫行为。
第三、潘先生发现被刺的孙先生不再追赶,上来的只有孙先生儿子,后来也没追赶时,已经发现危险不大,就想方设法往国道逃窜,也充分说明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目的。
大家都明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这不能说都是故意杀人,因为造成死亡不仅有非法原因,还有合法的原因,还有其他特殊原因。这样看来,这份《起诉意见书》定性故意杀人和认定的事实之间是有所差距的。


讨要工程承包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例,

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后,经审查决定提出起诉。2007年9月30日,审查起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了起诉。这个案件在审判机关受理后,我们律师去审判机关领到一份审查起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起诉的《起诉书》,这份《起诉书》这样描述:

  “……。2007年6月3日19时许,潘先生到朱池村找孙先生讨要工程款时与孙先生发生争执,即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戳孙先生及儿子,致孙先生死亡,孙先生儿子背部、手臂等处被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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