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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辩护

2016/10/6 20:44:59
被告人材尔哈提·麦麦提热依木辩称,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称,其同意前三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将莫敏为首的组织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缺乏构成要件的,莫敏等人的组织虽然人数较多,为争夺客源有打架行为,其目的完全是为托运部争拉客商,仅限于新疆客商,莫敏召集的人员流动性大,因此不能将莫敏为首的组织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能认定为帕尔哈提 ·麦麦提热依木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帕尔哈提·麦麦提热依木原来是新疆某市边贸公司的职工,他来浙江某市是因为公司与钱某有商业往来,派他到浙江某市来,他充当翻译的职务。其也没有参与莫敏等人进行的违法行为 , 不能认定为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其他被告人也都作了不构成黑社会犯罪的辩护。


获得轻判判决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构成黑社会犯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莫敏 ·艾麦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钱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西尔艾力·麦麦提斯迪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艾达尔艾力·麦麦提斯迪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他被告也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
这个案件判决后,没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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