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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辩护

2016/10/6 20:44:59
同年3月2份的一天,被告人莫敏·艾麦提、帕尔哈提·麦麦提热依木等人和浙江某市至新疆某市公路运输托运部老板龚某,谈妥以不阻挡客商自由选择托运站托运货物为条件,向龚某拿取每车货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莫敏 ·艾麦提派手下去拿钱时,托运站另一老板陈某拒付,被告人莫敏·艾麦提的手下就威胁你们要没有货了,托运部就没有了货源。陈某于2001年4月在被告人钱某主持下与被告人莫敏·艾麦提、帕尔哈提·阿太克等人达成协议:付清以前的每车货给被告人莫敏·艾麦提等人2000元人民币的款,以后每年付给被告人莫敏·艾麦提等人 30万元人民币。陈某的公路运输托运部和被告人钱某的铁路运输托运部合伙经营,利润按六四分成。被告人莫敏·艾麦提、帕尔哈提·阿太克等人以控制货源为手段陆续从陈某处强拿人民币 8.5 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指控认为 , 被告人莫敏·艾麦提、钱某、西尔艾力·麦麦提斯迪克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 被告人帕尔哈提·阿太克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艾达尔艾力,麦麦提斯迪克、麦麦提代维然海阿布力孜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吐尔洪江·阿布力孜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 , 被告人帕尔哈提·麦麦提热依木、艾尔肯·努尔、台外库尔·吐尔逊、卡斯木·巴拉提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和律师认为不构成黑社会犯罪
本案共11名被告,除钱某外,其余10名被告都是新疆新疆某市人。这些被告人聘请了四位律师,其中钱某聘请了参与日本细菌战的高级律师楼献,新疆黑老大莫敏·艾麦提没有聘请律师,被指控为骨干的两位新疆人聘请了两位金华律师,其中一位是我,新疆人还聘请了一位浙江某市律师。这些被告人和律师在经过了发问、质证后,从自己参与的角度都认为不构成黑社会犯罪。
被告人头目莫敏·艾麦提辩称,其是厨师,到浙江某市是开店,没有非法拘禁,也没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钱某辩称,其没有到新疆某市组织他人到浙江某市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也没有参与。其辩护人楼献辩称,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被告人钱某没有叫新疆人头目莫敏来浙江某市,与新疆某市公安局的高某也不认识,钱某没有参与、领导、指挥、召集这些人,莫敏说是高某叫他们来的,钱某是合法经营的,新疆饭店刀疤等人组货是非法的,六运公司之所以派人来,是因为他们是合作伙伴,办饭店是为把客商吸引过来,因此莫敏等人过来并不是钱某叫过来的;

 2 、起诉书指控 10 万元钱是钱某放在吐尔洪江处的活动资金;

3、本案中只有海力力一人被打成轻微伤 , 被告人没有残害百姓;

4 、指控钱某主持下莫敏与陈某达成协议,实际上钱某当时已经与陈大雁合伙了,不能说是钱某主持的;

5、莫敏从龚某处拿每车2000元的钱钱某并不知道,也没有将钱给她,陈某与钱某是合伙经营的,莫敏他们要 30 万元钱,钱某也摊到了百分之四十。从整个情况来看,被告人钱某没有称霸一方,所以说钱某是无罪的。

 被告人西尔艾力·麦麦提斯迪克辩称,其没有关人过,只送过一次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也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辩护人辩称:

1、本案的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到浙江某市来的人都是他们自愿来的,没有一人是受胁迫而来,看管是内部的一种管理行为;

2 、莫敏来的目的是为了赚钱,寻衅滋事只造成一人轻微伤,没有欺压百姓、称霸一方,莫敏与钱某、龚某他们是相互合作的关系,不能称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3 、指控的西尔艾力只有一次寻衅滋事,且是由莫敏带领的,西尔艾力在组织中的地位是极其低的,起的作用也是极其小的。

听了以上两人的辩护后,被告人艾达尔艾力·麦麦提斯迪克辩称,其没有练武过,也不是黑社会组织的成员。接下来就轮到我辩护,我提出:

1、我首先同意钱某的辩护人、西尔艾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2、莫敏的组织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没有总体的准则、规范,参加、退出都是自由的。

3、海力力事件是偶然性的,只有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也没有欺压百姓。

4、所谓的严格纪律都是与正常社会相融的。

5、莫敏他们没有去烧、杀、抢 ,能组织到客商货源不能归之为欺压客商的结果。

6、莫敏组织只是在组货当中发生了一些纠纷,不能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7、艾达尔艾力来的目的是为了赚钱,没有违法犯罪的想法,训练只是强身健体。基于以上情况,不能认定莫敏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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