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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案代理

2016/10/7 12:26:22

权属与演变

这部分山地,解放前属方岩广慈寺所有,1951年广慈寺主持僧悟拔等13人参加了岩下街村土地改革,这部分山地县政府明确了坐落和四至,给僧悟拔等13人颁发了所有权证书。之后,由13人种植和管理。

1955年,僧悟拔等23人参加了岩下街村的农业合作化改造,加入了岩下街村的联盟社,这部分山地由村里统一管理和耕种。文革初期,方岩山胡公佛像被砸毁.天门被封,村民上山种植被阻。

1972年,县林场在方岩山设立管理点,管理了全部方岩山。

1979年下半年以来,方岩山的建设工作在省、地的关心下启动,县革委会于1980年9月17日发出《关于撤销林场住方岩山管理点的通知》,决定成立方岩风景区管理处,负责管理和建设方岩山的一切事宜,其人、财、物按1980年9月l1日县革委会参加会议同志的协商意见处理。1980年9月底,县林场管理点撤出,这部分山地由方岩风景区管理处经营管理。

1985年9月1日,县政府确认了山林381.5亩.陵园36亩,8块合计417.5亩,山林权归方岩风景区管理处所有,并由永康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林字第4号《浙江省永康县山林所有权证》,这部分山林也包括其中。

    

寺庙土地确权代理案例

分歧和理由

对这部分山地的权属,管理局和两村各持己见,并有相应的依据和理由以支持各自的理点。综观双方分歧,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僧悟拔登记产权是代表国家,还是代表13人?

管理局认为,僧悟拔以管理者身份代为登记.所有权属国家。依据《土地改革法》第3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的规定,原广慈寺的这部分由地应在征收之列;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81)法民字第2号、国务院宗教事务局(81)宗发字第16号文件规定,其中寺庙、道观等房产大部分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其性质均属公共财产,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依此文件,原广慈寺使用的这部分土地也应为国家所有。

 两村认为,这部分山地权属归属僧悟拔13人所有。《土地改革法》第13条规定,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依此规定,僧悟拔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应代表僧悟拨在内的13人;且僧悟拔等13人中尚有4人并非僧尼,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81)发民字第2号、国务院宗教事务局(81)宗发字第16号文件办理。同时,这一文件仅指房屋产权,山体土地不受该文件约束。

 第二、这部分山地由区公所代管,还是僧悟拔13人直接经营管理?

管理局认为,僧悟拔代表管理者身份登记的这部分山地,由永康市政府委托方岩区代为管理,依据有市财政局档案资料。

 两村认为,这部分山地是由僧悟拔13人自己直接管理的。据原广慈寺有关人土回忆,当时主持僧悟拔和他在内共13人在岩下街村参加土改,分配了房屋和这部分山地等生产资料,在这些山地上一边耕种,一边管理寺庙。翻开永康县财政局1951年土地房产证存根的档案资料,可以发现委托区代管理的方岩山山地所有者为国有、由方岩区公所代管,而这部分山地所有者为岩下街村僧悟拔13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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