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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领域揭发控告类法定途径及主要依据(上)

2023/2/9 10:49:15      点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违法占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

4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5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6

其他违法占地情形

7

对违法占地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有异议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依法移送(执法监察部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制、司法部门)

行政监察 (纪检监察部门)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二)破坏农用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2

破坏基本农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3

其他破坏农用地情形

4

对破坏农用地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有异议

2. 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依法移送(执法监察部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制、司法部门)

行政监察 (纪检监察部门)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三)违法转让土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

未经依法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5

其他违法转让土地情形

6

对违法转让土地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有异议

2. 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依法移送(执法监察部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制、司法部门)

行政监察 (纪检监察部门)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四)违法批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2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3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4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5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6

违法违规供地。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7

其他违法批地情形

8

对违法批地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有异议

2. 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依法移送(执法监察部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制、司法部门)

行政监察 (纪检监察部门)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