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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领域揭发控告类法定途径及主要依据(下)

2023/2/9 12:05:48      点击:

(五)违法开采和违法勘查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无证采矿

2

越界采矿

3

破坏性采矿

4

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5

其他违法开采和违法勘查情形

6

对违法开采和违法勘查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有异议

2. 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依法移送(执法监察部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制、司法部门)

行政监察 (纪检监察部门)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六)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权证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

2

违法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2. 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制、司法部门)

行政监察 (纪检监察部门)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七)违法转让矿产资源和矿业权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2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3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4

对违法转让矿产资源和矿业权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有异议

2. 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依法移送(执法监察部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制、司法部门)

行政监察 (纪检监察部门)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八)其他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行为

2

违反《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行为

3

其他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情形

4

对其他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有异议

2. 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依法移送(执法监察部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制、司法部门)

行政监察 (纪检监察部门)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九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九)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纪律检查(纪检监察部门)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