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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的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

2023/5/24 17:12:07      点击:

掩隐罪 帮信罪 开设赌场罪

编者按:张某出租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达三十五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000余元,是掩隐罪,帮信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存在争议。按开设赌场罪可能按一年多点量刑,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能三年到四年之间量刑,按帮信罪可能在一年左右量刑。那么,张某案究竟判一年左右,还是三年到四年之间呢?在这个案件中,罪名之辩,同时也是量刑之辩。


|基本案情

掩隐罪,帮信罪,开设赌场罪基本案情

202011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为非法获利,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和朋友的数张银行卡出租,并约定流水金额的2%作为好处费。在受害人每次资金到银行卡后,张某将上述资金通过支付宝转给上家张某2支付宝,总计涉及资金三十五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000余元。其中张某一张尾号为8877的建设银行卡内转移的赃款有二十余万元为受害人张F被骗赃款。


|辩护意见

掩隐罪 帮信罪 开设赌场罪辩护意见

关于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的

辩护意见(修正及补充)

尊敬的检察官:

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得辩护人。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得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张某定性为另案犯罪嫌疑人张某2案的帮助犯更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至于罪名如何定性,按从犯随主犯更符合法理。

本案张某实施的行为,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本辩护人在与犯罪嫌疑人沟通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提及了一些新情况,我又深入仔细的阅卷,研读了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更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理由如下:

第一、从所谓的上游案犯罪嫌疑人张某2的讯问笔录看,张某是张某2案的帮助犯。

2020123221分开始的张某2讯问笔录有如下内容::和你一起从事开设赌博网站和相关帮助开设赌博网站的人员有哪些?:D、杨P,张某和罗B,还有的其他人我不知道名字,客户、技术员大概十来个吧。问:说一下你张D、杨P、张某、罗B的关系?:D找需要做赌博网站的客户,我介绍技术员给客户做赌博博网站收收取中介费,杨P是我找来做赌博网站的技术员,张某是提供别人的银行卡给罗B用于收取赌博网站盈利的钱,罗B曾经找我给他自己做赌博网站和给别人做赌博网站。……。问:你和上述一行人是怎么认识的?:……;张某和我是新华电脑学校的同学;……。问:张某在你们赌博网站搭建流程中是什么角色?:他是11月才跟我有业务来往,他之前知道我有这方面的业务,所以11月主动向我提出来需不需要其他人的银行卡来做收款,正好罗B当时有这个需求,我就找张某弄三至五张银行卡,这些卡中有张某自己的也有别人的,然后我就把这些银行卡卡号通过蝙蝠软件发给罗B,罗B用来赌博网站收款。……”

掩隐罪 帮信罪 开设赌场罪银行卡犯罪

从以上笔录内容可以看出,张某是帮助张某2完成收取赌博网站盈利的钱的,是张某2开设赌博网站有组织有分工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是参与张某2案的共同犯罪。

第二、从张某的讯问笔录看,张某明知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是给张某2网络赌博网站走资金流水的。

2022216日张某的讯问笔录(P58页)有如下内容::你提供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是给张某2干什么用的? 答:就是给张某2朋友的网络赌博网站走资金流水的,提供一些转账和支付结算的。

从以上笔录内容可以看出,张某明知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是给张某2网络赌博网站走资金流水的。因此,张某不仅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收益,而且明知是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的钱。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认定为张某2是开设赌博网站的帮助犯即张某2案的共犯更为符合案情。

第三、张某案不从所谓的上游犯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定性更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

案件定性随侦查深入一直有变化,以诈骗立案,以帮信取保,按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移送审查起诉。起初定位诈骗,可能基于被害人的报案;之后,定位为帮信是可能因为所谓上游犯罪基于网络犯罪;最后,定位为掩饰、隐瞒非法所得,可能是因为网络赌博类犯罪按赌博相关犯罪处理,将张某出租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的行为定性为掩饰、隐瞒非法所得。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而且在该解释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两高得规定,侦查机关将张某从所谓的上游犯罪中分离出来,这是不符合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掩隐罪 帮信罪 开设赌场罪犯罪证据

第四、罪名如何定性,按从犯随主犯,更符合法理。

因张某2案另行审判,本案提供的张某2案移送的证据中,尚未有张某2案的生效文书,但这份文书关系到张某案的定性,张某传达辩护人张某2案已按开设赌场罪判决并执行,是真是假,无从得知,为了正确定性,望贵院调取该案生效判决文书为盼。

二、张某有如下从宽减轻从轻情节,望贵院审查后进行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1、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表明,张某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就认罪认罚,在采取取保候审及移送审查起诉前坚持认罪认罚,并出具《认罪认罚承诺书》承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保证今后遵纪守法。同时,侦查机关也已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建议贵院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2、张某具有如下情节,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1)张某是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给张某2网络赌博网站走资金流水的帮助犯。

2)在第1次讯问时,张某就已经坦白交代了用信用卡帮他人赚钱,收取好处费犯罪事实。

3)主动积极退出全部赃款7500元整。

4)从侦查机关提交的《归案经过》可以看出,张某在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5)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自愿接受法律惩罚,张某悔罪表现良好。

三、张某认罪认罚,具有减轻从轻情节,望贵院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减轻从轻量刑建议,并考虑适用缓刑。

张某认罪认罚,是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给张某2网络赌博网站走资金流水的帮助犯罪犯,主动积极退出赃、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悔罪表现良好,依法应当从宽减轻从轻处罚。同时,张某1999年出生,成年不久,只有初中文化,与人同居后于2021年生育女儿后分手,由其一人承担抚养义务,母亲据查是癌症早期。为此,希望贵院考虑张某从宽减轻从轻情节,体量年轻人的难处,宽容前科,在依法提出从宽减轻从轻的量刑建议的同时,考虑缓刑的适用。

以上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谢谢!

                         辩护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

                                 方桂法律师


|张某在不同法律环境下的量刑推断

掩隐罪,帮信罪,开设赌场罪法律规定

1、开设赌场罪

张某的犯罪行为按开设赌场罪处理,因开设赌场罪的主犯被判二年半,张某出租银行卡帮助转移赌资行为应认定从犯,那么张某在本案中的量刑应当考虑二年半以下,说的的到位一点就是一年多一点。

Ø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而且在该解释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Ø  在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得知上游犯罪以开设赌场罪定罪,主犯被判二年半。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张某的犯罪行为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张某出租银行卡帮助转移赌资三十五万元左右,属于情节严重,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万元以上是三年开始,三十五万元保守也得判三年到四年左右。

Ø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3、帮信罪

张某的犯罪行为按帮信罪罪处理,帮信罪情节严重才予以刑事处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才算情节严重,张某出租银行卡帮助转移赌资三十五万元左右,一般在一年左右量刑。

Ø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