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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贪污案辩护

2023/1/31 14:39:23      点击:

20228日份,我们接受了张某贪污案张某的委托,提供辩护服务。我们接受案件后,会见了张某,进行了阅卷,参加了庭审辩护。我们将这个将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我们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办案结果和心得体会分享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5年,张某在担任某大学寝管中心片组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招聘保洁人员(寝管员)、员工考勤、考核以及代发部分员工工资等职务便利,通过虚报用工人数、考勤数以及截留部分保洁人员工资的方式,侵吞、骗取公款人民币281821.40(以下均指人民币)2021322日,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81821.4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1、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观点的形成

这个案件由监委侦查终结的案件,基本事实经监委调查,可以说已经定案,张某也一直认罪认罚,在定性和基本事实的认定上是没有辩点的。因此,律师辩点就落在了量刑及刑罚适用上了。

关于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案件数额超过二十万元,也就是在没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至少要三年,并且还要适用附加刑。那么,能否争取三年以下或从轻三年,处罚金的额度,以及是否适用缓刑,这是律师的辩点。

如要争取三年以下刑期,从案件材料看,在监委刑事立案调查前,张某主动向监委交代案件相关事实这一情节,这一情节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我们觉得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的辩点之一。

另外张某能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的话,结合本案的其他情况,还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对于罚金在法院阶段来确定具体的数额,这个在法院审判时具体确定,但也可向检察院提出罚款从轻。


2、辩护观点的提出

根据形成的案件辩点,我们向检察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对于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张某涉嫌贪污罪,犯罪嫌疑人在监委调查讯问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此无异议,尊重其意见。第二、犯罪嫌疑人有如下从宽从轻减轻情节,望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予以认定。(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2)、犯罪嫌疑人系自首。(3)、犯罪嫌疑人已在监委立案调查前已将套取的资金上交学校。(4)、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调查过程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机关查明罪行,认罪悔罪表现良好。(5)、犯罪嫌疑人系初犯。(6)、犯罪嫌疑人在岗时兢兢业业,获得领导同事的好评。第三、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套取资金已经上交单位,并积极配合调查,悔罪表现良好,系初犯。为此,建议贵院考虑从宽减轻从轻情节,依法提出从宽减轻、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3、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

最后,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检察院建议张某处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在起诉书中认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检察院也肯定了辩护人提出张某系自首的观点,并采纳减轻量刑的处罚,可以适用缓刑的处理意见。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

1、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观点的形成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同我们提出的犯罪嫌疑系自首,认罪认罚等,作出减轻处罚,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但这还是检察院的一方建议,还需法院审理确定,作为辩方需要巩固战果,争取让法院得到采纳,才能真正落实到位。同时,是否适用缓刑,罚金数额确定多少,还需提出辩方的观点。因此,我们在法院再次提出检察院认可部分的观点,同时提出适用缓刑的理由,罚金确定数额的理由。


2、辩护观点的提出

我们除了已被检察院肯定部分意见外,着重提出了适用缓刑和罚金数额的意见。对于主刑,在审查起诉时已经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张某也签字认可,本辩护人认为也比较适当,贵院经过审理以及缴纳罚金等新情节如认为尚有调低可能,本辩护人当然表示欢迎。对于缓刑适用,张某在学校廉政谈话后退还套取款项,向监委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自愿积极筹备罚金,系初犯,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具备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也建议可以适用缓刑,本辩护人希望贵院考虑对张某适用缓刑。对于罚金数额,本辩护人认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张某套取的款项已经全部上交学校;(2)、张某伪造签名套取相关款项,是有实际付出的,包括因招用人员不足而为完成核定人数的任务付出的加倍劳动及聘用临时用工酬劳,这些付出可以认为这是为了套取款项的代价,但从情理上说张某的套取款项和其他没有付出的伪造签名套取有些不一样。

3、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法院听取了承办人的意见后,作出判决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张某张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主动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并请求对张某张某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最后,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从宽减轻判处张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办理本案心得体会


因本案经监委调查后,向审查起诉部门提出起诉意见书,这份起诉意见书主要是认定了有罪指控的事实及从重的情节,对于免除,特别减轻、从轻情节没有明确的确定,作为辩方就要在审查起诉时亮明观点,在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争取有个好的结果,相关从轻减轻情节能固定在起诉书中,为审判辩护打好基础。在审查起诉时已经得到肯定的部分,还只是意见或建议。在审判阶段,作为辩护人还是要系统的提出来,并充实相关观点的事实和理由,促使法院裁判时能够充分得到肯定。对于公诉人未提及的量刑情节,也应充分挖掘和补充,以求法院作出对委托人更有利的判决。

从这个案件的辩护中,可以看到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大方向基本定了,但在很多细节上,还是有很多辩护的地方,而且也会影响到量刑和判决结果,只要是专业的律师,就会找到案件辩点,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落到实处。

有些人说,案件都已经定了,没有什么可以辩的,请律师在花冤枉钱。我们律师对这一说是不敢苟同的,即便案件已定,律师还可以会见,进行人情关怀,解除羁押犯的一些心里疙瘩,解答处理问题中一些困惑,在刑事处理中得到一些陪伴,从而面对刑事处理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和心态。进一步说,即便死案,律师还可以帮你在细节上找找问题,可以与办案人员合法的交流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为你提供整理系统的意见,如有冤情,可以为你呼号。如果家里条件许可,请个律师是没有坏处的,但也要擦亮眼睛,找到适合你自己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