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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意见

2023/2/25 19:47:52      点击:
编者按:这是与信用套现相关犯罪案件,围绕信用卡套有厉某、王1、王2、袁某、莫某五人,厉某提供POS 机,王1、王2负责找POS 机和刷卡人,莫某是持卡人。公诉机关在起诉莫某时认为其与其他四人是共犯,应按共同的犯罪数额定罪,但其余四人已按非法经营罪定性,对莫以信用卡咋骗罪提出起诉,本代理意见在这些基础上展开。

基本案情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案例

2014年8月初,厉某、王1、王2 (均已判刑) 经联系商量,由王1通过王2将厉某公司的POS 机带给袁某(另案处理),由袁某通过技术用他人信用卡从工商POS 机刷信用卡套现现金。同年8月6日,莫某负债过多无力偿还,得知袁某可以提高10倍额度刷信用卡套现,就持套现额度只有6000邮政信用卡元找袁某,袁某通过对工行的 POS 机操作刷卡套现共计 598000 元,其中转账给莫某218290 元。事后,套现 598000 元,莫某分得总额的45%,厉某分的47200元,王1分得11800元,王2分得29800元,其余由袁某所得。莫某归还信用卡透支资金 4500 元后再无归还。2015 年1月 6日,邮政信用卡中心发现莫某的套现交易,就从工行将598000 元划回。2019 年 4 月 25日,莫某被抓获归案。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关于莫某信用卡诈骗一案的

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接受莫某莫某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检察机关指控莫某的罪名没有异议,莫某本人也自愿认罪。但在指控中涉及的部分事实和法律处理及本案的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共犯问题

共同犯罪的信用卡诈骗辩护意见

起诉指控莫某与厉某等人系共同犯罪,这一指控与201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的条款中的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不一致,这个条款将非法经营和信用卡诈骗明确区分出来,这个条款将以虚构交易等的非持卡人定性为非法经营,简单的说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做不允许做的事牟利的定性为非法经营,将持卡人定性为套现诈骗。在本案中,实际情况也就是持卡人与非持卡人互不认识,各取所需。总之,两者的犯意是不一样的,不能成为与厉某等人的共犯。

二、关于莫某信用卡诈骗的数额问题

超额套现的信用卡诈骗辩护意见

起诉指控套现后将218290元转账给莫某,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莫某收到该款后按套现额的1%转给了中间人,实际用现金付了6000元。所以,莫某实际诈骗所得应该是212290元。
对刷卡套现造成受害人损失598000元没有异议,但受害人损失598000元和莫某非法占有的额度即诈骗额是两个概念。对于非法占有的额度,莫某从起初QQ上认识做套现四个人告诉他能刷60万元左右只能给20万金额,还要支付中间人1%的手续费,莫某是是明知,后来莫某实际占有的也就是212290元,其他的是非持卡人非法经营占有的额度。所以,莫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额度应当确定为212290元。

三、关于涉嫌犯罪数额量刑的问题

不同数额量刑的信用诈骗罪辩护意见

司法解释已将莫某的套现行为和其余四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区分出来了,犯了不同的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涉嫌不同罪名不能以共犯来处理,所以莫某的诈骗量刑不能以非法经营的额度来处理。莫某涉嫌信用开诈骗,利用信用卡诈骗额度在未开始时明知只能得到20余万,而非套现的五十余万,而实际得到的也是20余万。因此,莫某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按20余万认定,并以20万的数额结合其他情节进行量刑。

四、关于量刑从轻情节问题

从轻从宽的行用卡诈骗罪辩护意见

被告人在本案当中存在如下从轻量刑情节,希望贵院在裁量时予以酌情考虑。
1、主观恶性不大。本案套现是在欠了信用卡许多钱无路可走了的情况下,为了还前债去维护自己的信用,才产生这种刷卡598000元自己仅获得212290元元的付出高昂代价的行为,如果被告人能从正常途径融资,绝对也不可能产生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被告人是非法经营人犯罪指向的对象,是银行之外的另一层次的受害人,也是被生活所逼的是受害者。
2、被告人在套现后的当月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分4次归还了4500元,对于本案的损失其他参与人已退赔150000元,损失得到一定弥补。
3、自愿认罪,坦白信用卡套现行为。(1)、根据抓获经过可以看出,在抓获过程中没有逃跑和拒绝传唤等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2)、在归案过程中,对办案人员坦白自己信用卡套现行为。
4、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系本科学历,是中共党员,本性善良,以前从未涉嫌犯罪。这次初犯、偶犯后,也希望认错纠错,自归案后一直都坦白认罪,并反思自己罪过,但由于无法现在弥补受害人损失,并想如服刑期满后凭着自己的努力去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
                                  方桂法

办案思路和采纳情况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思路

在这个案件中,其余四个人都以非法经营罪按近60万的犯罪数额处刑,对厉某判处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对王1判处五年并处罚金五万,袁某在追究中。可以说,已经有结论告诉我都是五年以上的,按关联犯罪每人得到数额来说,莫某可以说是最多的,有极大可能处五年以上。但是按信用卡诈骗超过五十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由于都是五年以上,如果数额不进行辩护的话,要判五年以下确实有一定难度。考虑了之后,我就结合数额辩护及量刑从轻情节辩护,以争取最好的刑期。
经过辩论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恶意透支本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同案犯某已退赔人民币150 000 元,对被告人莫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这个结果,从他得到套现数额来讲,和厉某分的47200元判处五年并处罚金五万,王1分得11800元处五年并处罚金五万来讲,莫某的量刑和罚金都是比较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