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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了他人的孩子离婚咋赔?

2012/5/23 15:09:28      点击:

背景资料
    2011年1月1日,李先生与尹女士登记结婚。同年7月份,李先生发现尹女士已有身孕。2011年8月31日,双方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2012年4月2日,尹女士生育了一女,李先生推断尹女士所生育的一女,是与他人所生,尹女士也于庭上明确示明:其女儿不是与李先生所生,李先生认为尹女士所为给自己的心灵及精神造成了损害,要求尹女士离婚后进行损害赔偿。

 

诉方意见

李先生诉称:2011年1月1日,李先生与尹女士在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尹女士与他人同居,尹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一个多月了,才提出与李先生离婚。离婚后,尹女士生育一女,5月3日办满月,这就足以说明尹女士与他人同居,给李先生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害。李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尹女士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和金镯子一个。

 

辩方意见

尹女士辩称:李先生所诉与事实不符,尹女士所生女孩是与李先生离婚后怀孕的,并非婚姻存续期间生的,李先生所说尹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是李先生的推测;尹女士与李先生离婚非其他原因,是因为感情破裂,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请求。

 

审判观点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尹女士原本系合法夫妻,理应忠实于对方,感情专一。但是,尹女士所生育的一女,无论是与李先生婚前有的,还是在与李先生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有的,都有悖于法律。对此,尹女士应在精神等方面给予李先生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以5000元为宜。关于李先生提出返还金镯子一个,诸如彩礼(已另案处理)等,不在本案调整的范围,故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尹女士尹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李先生李先生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李先生的其它请求。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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