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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8年,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

2012/5/23 15:05:29      点击:

背景资料

 2005年2月,吴先生与盛女士结婚。2006年1月,盛女士生育一子,取名吴子。2010年8月,夫妻双方以感情不和离婚,吴子随吴先生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2012年9月,吴先生怀疑儿子不是其亲生,经做“亲子鉴定”证实确不存在血缘关系。2013年4月,吴先生向盛女士提出要求盛女士返还抚养费、教育费的请求,盛女士拒绝了吴先生的请求。


困惑求解
     吴先生虽然向盛女士提出要求盛女士返还抚养费、教育费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但思来想去不知道这样做是否有谱,会有哪些争议,提出的请求是能否实现?种种困惑,总想得到求解。

 

法律论证
       如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婚外情”,“一夜情”等社会不良风气越来越猖獗。有婚外性行为的妇女可能会因婚外性行为而怀上婚外第三人的子女,这样就导致了该妇女的配偶同妻子所生子女无血缘关系。但由于妇女有意或是无意的对无血缘关系事实进行了隐瞒,夫妻双方仍然将该子女均作为亲生子女抚养了一段时间或抚养成人,后来被男方发现,双方产生法律纠纷。学者们就将这种丈夫不知情而对妻子同婚外第三人所生子女进行抚养的行为,称为欺诈性抚养。
      那么,对于欺诈性抚养是怎样来进行处理的呢?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盛女士生下吴子后,吴先生与他既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又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吴先生应当承担抚养吴子的义务。我先生提出返还和赔偿,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吴子是盛女士与他人所生的孩子,与吴先生无关,也无无血缘关系,盛女士隐瞒真相,属于欺诈行为。为此,盛女士应当返还抚养费和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才能够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1992年)指出这种情况在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应当返还,由于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七条规定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一般可予支持。


律径指向
       有侵害才有赔偿,对于欺诈性抚养诉讼纠纷中,欺诈方侵害了被欺诈方的财产权,即支付的抚育费、教育费等,被欺诈方要求返还,最高院的《复函》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在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浙江省高院的解答也没有界定,但从解答的文义来看,应当包括全部抚养期间。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进行举证。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酌情确定。尤其指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规定处理,该个规定对认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所以,吴先生在盛女士拒绝返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来保证相应的权益。


附:法律规定及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经确认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能否予以支持?抚养费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男方对非亲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其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一般可予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进行举证。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规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酌情确定。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才能够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1992年)
该复函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同他人通奸所生子女,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的,其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应当返还,由于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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