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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人身安全如何保障

2016/10/6 21:27:39      点击:

在新的刑诉法里,规定了对因在诉讼中作证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亲属有了一种请求予以保护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新刑诉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下简称证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样规定,这无疑使一个进步,我们也表示极力的支持。但是,我认为作为辩护人也迫切需要拥有这种权利。

首先,证人与辩护人都是诉讼参与人,证人是承担作证义务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是承担辩护义务的诉讼参与人,不属于公检法这些公权利部门。这是规定的很明确,新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从这个意义上讲,证人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同样会面临人身安全的危险,证人本人,甚至是近亲属在面临人身安全的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而辩护人却享受不到这样的权利,排除在这个请求的权利之外,我认为是不公平的。因此,辩护人在诉讼中应当同样享有请求予以保护的权利。

其次,从辩护人履行辩护义务的过程中,基于对律师的辩护行为不能正确理解与对待,另一方当事人往往将诉讼中自己的被动、不利迁怒于律师,并进行谩骂、围攻、甚至是殴打时有所闻,如近来北海律师团办“四律师被抓案”被打,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这种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绝不亚于参与作证的诉讼参与人。如果辩护人的自身权利没办法保障,辩护人还怎么去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呢?因此,辩护人迫切需要这种请求保护人身安全的权利。

辩护人的这种迫切需要的权利在新刑诉法中没有得到确认,特别是像我们这些在一线的辩护律师是非常遗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