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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数额多少有规定吗?

2016/10/5 12:42:59      点击: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如何确定和支付,在离婚案件中是一个比较关注的问题,那么抚养费包含那些费用,数额如何来确定,怎么来计算,又怎么来变更和支付,为了帮助了解这些问题,在下面作一些介绍。

一、抚养费的内容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抚养费的数额确定

《婚姻法》第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协商确定,对于这一种方式,既然双方协商,没有损害子女的利益,也没有多少疑义的。问题是协商不成,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以下情况考虑。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支付抚养费

对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一般案件,当事人一方无固定收入又无法确定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当事人一方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一方如不认可其有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收入,但是未达到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由当事人一方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支付抚养费。比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在金华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

2、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一半支付抚养费

对当事人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当事人一方查明认定的实际收入状况等相关因素,按照当事人一方一方收入的20%至30%判决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或者按照上年度本地区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一半支付抚养费;

3、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倍为限内

对于当事人一方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则不应局限在20%至30%的范围内进行判决,而应视合理的实际需要或依照当地的生活水平予以裁判。能举证证明其有较高的合理实际支出的,可参照该数额作为的抚养费;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合理支出的,则抚养费以本地区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倍为限,如确需超出该最高限额的,应向分管院长汇报。

三、抚养费的起始期限

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起始期限,一般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此前因不知当事人一方下落致使原告无法主张权利,原告要求当事人一方补交以前抚养费的,可予以支持。

四、变更抚养费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父或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抚养人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子女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的;(2)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就学等需要大额支出,而提出合理请求的。

子女就学的择校费、赞助费,以及业余爱好的学习费等不在本条规定之列。

原告要求减少其原来承担的抚养费数额时,应充分考虑其收入减少的程度、对原告正常生活的影响、其原来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当前的生活水平等。如原告收入减少明显,减少幅度在原先判决标准的30%以上的,对原告正常生活有明显影响或者仅能维持其原告的基本生活的,可以支持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反之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五、抚养费的结付方式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工资等固定收入的,一般应按月或按季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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