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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10/5 12:48:49      点击: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法院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我国的人身保护令的依据是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下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如何申请人身保护命令相关问题座一些介绍。

一、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第二类是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比如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二类是代为申请人,在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可以代为申请。

不是所有人身暴力侵害都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双方应当存在特殊社会关系,比如配偶、 父母与子女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与孙子女 、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具有这些关系,受到了暴力侵害才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理法院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八、不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救济措施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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