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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僧人身份要求他人供养应以诈骗罪论处

2017/9/4 20:21:37      点击:

【裁判要旨】在不具有真实僧人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冒充僧人身份,要求他人供养,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裁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合议庭成员】于江、卢亮 、李晔

【案件案号】2017)浙07刑终526

【上诉人】毕文管,自称法号“绍净”、字号“深行”,男,1985114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高中文化 ,农民,家住山东省巨野县。因猥亵他人于201611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5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5日被逮捕。现押义乌市看守所 。

【案件事实】

2010年以来,被告人毕文管冒充僧人,谎称自己是江西会昌县弥陀寺、绍兴云栖寺和天衣寺等寺庙的主持,先后 以绍净法师、隆某法师等名义通过微信、微博、QQ、陌陌等添加佛教信徒,虚构捐建寺庙、捐建佛像、供养师傅等事实骗取翁某 等60名被害人钱财用于个人挥霍,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72561.67 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一、被告人毕文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毕文管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2561.67元返还给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毕文管予以退赔。

【上诉人观点】

被告人毕文管上诉称,其对一审认定的其通过微博实施诈骗的 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他的事实都不能认定为诈骗。辩护人辩护称,他人供养毕文管的款项不能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上诉人对其替他人转交到其他僧人、寺庙的财物、因替他人点灯而向他人收取的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第235455起属上诉人与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能认定为诈骗;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法院观点】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毕文管诈骗的事实,有余今强、 翁某、杨某、杜某、尉建阳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吴某、饶某、 崔某、刘某、释光如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教职人员信息采集表拍摄图,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聊 天记录,转账截图,银行凭证,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及被告人毕文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应予确认。针对被告人毕文管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被告人毕文管在不具有真实僧人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冒充僧人身份,要求他人供养,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被告人毕文管与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经济往来,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文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毕文管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检察人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 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