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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

2016/10/5 12:10:30      点击: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对工程已经签字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要求,但是事后发现工程的主体工程或者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而要求施工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情形,也经常发生。对此如何理解,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既然已经签字确认,那么就承认工程是合格的,不能再反悔,否则违背诚信原则。有的认为虽然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但是只要是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施工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认为,看待该问题要一分为二。一是,如果是一般的质量问题,既然发包人已经签字验收,那么就应当视为是承认了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者是放弃了对瑕疵的追究权利。因此,不能再对承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抗辩不支付工程款;二是,如果是主体工程或者基础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重大隐患,造成质量问题或者隐患的原因又在于承包人,那么因为此时工程涉及到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重大,则承包人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也可以抗辩不支付工程款。因此我们规定: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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