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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案代理

2016/10/5 11:32:33
第二、从某省建设厅适用的法律依据来看,该依据与当时上层法律依据相抵触,应当依据上层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某省建设厅在信访复查件答复书中适用的是1985年原城乡建设部(1985)城住字87号《关于城市私有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依据来处理的。申请人认为该依据与当时上层法律依据相抵触,应当依据上层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其理由如下:①、从文革接管的历史事实来看,文革中接管统租的房产是依文革文件进行的,不可能按面积为界线来区分,更不可能把超过面积部分当作私有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处理。因此,制定87号文件把文革接管统一收取租金的房产当作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处理,这是缺乏上层法律依据的。②、从87号文件的行文依据来看,87号文件是以中发[1966]507号文件为依据的,但是中发[1966]507号文件是文革中的文件,属于不合法的文件和政策,应当属于废除撤销之列,该文件不能成为87号文件的政策法令依据。③、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54年宪法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因此,房屋是生活资料,是受法律保护的,87号文件是违反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


为此,特依《信访条例》的规定,向你们提出复核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信访请求,督促主管机关对该房产进行权属确认,并落实被拆迁房屋的赔偿问题。

2005年10月28日,某省政府作出复核意见认为某省建设厅建信复[2005]1号复查答复书,对你提出的坐落光孝观236.58平方米的私房落实情况,作了详细的说明,适用政策并无不妥。因此,本机关复核意见如下:一、维持某省建设厅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建信复[2005]l号信访复查件答复书;二、根据某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2005]46号)规定,此复核意见为最终信访办理意见。并报送到了国家信访局。

2005年12月14日,建设部也发出了一个建住房[2005]226号《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规定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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