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租房案代理
2005年6月,刘某某收到了建设局的来信。她看了之后,发现他提出的两次拆迁的安置补偿问题、强制拆迁行为违法问题、归还光孝观房产信访问题,由市建设局作出了答复。
该答复说:你给温家宝总理的信已经由有关部门转到我局。根据〈信访条例》,对照有关政策,现答复如下:
……
关于要求归还光孝观房产的问题,1993年当时的房管局作了重新复查并书面通知给你,我局在2003年10月22日又给你作了书面答复,并经法院二审裁定,结论明确。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出台之前,维持现状,不作变动处理。即我局不支持你关于要求归还光孝观房产的问题的信访事项。如对本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某市人民政府或某省建设厅申请复查。逾期不再受理。
原来新的《信访条例》已经实施,该答复根据信访条例的要求作出。为此,我们也按照该条例规定提出了复查,认为1968年7月依据文革文件被造反派接管的私房,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私房, 1993年房管局的重新复查通知的把该房产确认为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私访是没有依据的,法院的裁定明确的只是该房产案件管辖问题,2003年10月22日某市建设局的书面答复违背了文革房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为此,特依《信访条例》的规定,向你们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信访请求,督促主管机关对该房产进行权属确认,并落实被拆迁房屋的赔偿问题。
“经租房”不能发还
2005年7月25日,某省建设厅作出复查决定,认为按照原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点的,应按私房改造政策办理。申请人提出的坐落光孝观面积236.58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尽管改造时问于1968年“文革”期间,但其面积已超过某市区私有出租房屋改造起点,对其按照政策予以改造,并保留了自住房,符合国家私有出租房屋改造政策,不应予以退还。申请人提出的“应当根据中央有关“文化大革命中没收、挤占的私人房屋,应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等规定,确认房屋的权属归申请人所有”的理由,只是针对“文革”期间,没收、挤占的私人房屋,而不是指符合政策被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不子采纳。被申请人按照国家私有出租房屋改造政策对申请人的私有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政策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复查意见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于二○○五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刘奶奶信访问题的答复》”;二、如申请人不服本机关的信访复查答复书,可按到本答复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收到复查件答复书后,又提出了申请复核,提出的关于座落光孝观面积236.58平方米的祖传私房落实政策问题的信访事宜,经某省建设厅复查认为该房是1968年纳入城区私有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按私房政策不应退还。申请人认为对房产产权的界定和适用的私房政策是错误的,特提出复核,理由如下:
第一、从产权转移上来看,该房产的产权尚未转移,属申请方所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1954年9月20日,产权主管部门给申请人祖上颁发了金字第89号所有权证和金字第0005号共有权证,确认了房产所有权。1968年7月,该房产被接管,被统一收取租金。但申请人方没有收到过统收的租金,也没有收到过该房产的补偿。1991年12月24日,某市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收取了原证件,并在收据中说明“……,特发此据,凭据领取所有权证。”。之后,对该房产一直没有换发新证。1993年11月8日,房产主管部门告知该房产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不能归还。从上面确认产权、到接管统一收租、到收证换证可以看出,该房产的产权没有签订任何契约从申请方转移出去;依私房改造的赎卖政策,申请方也没有收到过统收租金和补偿金,该房的产权也没有依政策规定从申请方转移出去。因此,该房的产权应当归申请方所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