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违约案代理
是否交付房款,最直接的凭据是购房发票,仲裁庭应该最明白不过了,可是仲裁庭不经调查就将举证责任落在购房户身上,显得有些擅断。仲裁庭应该考虑交付房款的证据是谁实际持有,这样才能进行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实际上,商品房买卖由出卖方办理相关证件,成宇公司已经把购房户的发票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做产权证件了,倒能说明成宇公司这里就有发票存根联,如果成宇公司要说房款未交而不能计算违约金的话,就负有提供房款未交的证明责任。否则,合同中交付的房款义务已完全履行即购房户已足额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房款。
在庭审中,成宇公司也已经拿出了原购房户的定金收据,该收据就是商品房的定金发票。根据成宇公司对原购房户与购房户转让权利的认可,该定金随着房屋交付义务的履行,依法已经转化为房款,那这些已付房款的违约金该不该算呢?
在本案情况下,要说合同条款中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对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违约金作了规定,该规定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规定不是很明确吗?
2004年08月13日《浙中新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