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撤销土地登记案代理

2016/10/5 11:39:54


三、依据《看山合约》等七里清水塘山的西边边界在“山脚”,第三人登记的土地在“山脚”和“清水塘”之间,不属于七里的山地。
看了答辩书后,在这三个问题中,首先要务是申请期限问题,其他两个是实体审查的问题。这是有一个理由的,按照按照行政诉复议法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如果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提出的复议期限应当已经超过了,复议机关可以终止该案件的审理。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复议期限已过,引用的关键证据是2005年1月17日的某县国土资源局的信访笔录,该笔录前提很明确七里的村民是去“反映二户(案件第三人)非法建房的事”,提到土地证的事情原文是“?何时做土地证”“1990年初始登记时做去的”接着问“?登记去是否知道”“:二付讲他们有土地证……怎么让他们做土地证呢,所以来反映。”
从以上可以看出,申请人不知道颁证行为的存在,才会去反映违章建房。该笔录中说已经发证,是建立在第三人的基础之上的,第三人的话是否客观事实,对于申请人组织成员是无从得知的。因此,在该笔录的内容上不能确定申请人组织成员确信被申请人给第三人作出了颁证的行政行为。关于时效问题还可以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特别情形中也得到合理的解析,申请人的信访、申诉时间,是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同时相关部门也没有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期限,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提交了代理意见后,我还提交关于申请期限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该案件中认为,应当确切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才算知道,也就是才可以计算申请复议的期限起算点。并认为反复向有关行政机关上访、申诉的非因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005年11月15日,该行政复议案经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实际上,这个情况也预料的到,但是在复议之后有一个突破,就是解决申请期限问题。
过了这一关,根据复议决定书中对不服该决定书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指引,于2005年11月22日在法院立了案,立案问题终于解决了。

房子到底是否建在了清水塘山脚?
2005年11月30日,被告提交了答辩状,认为发证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案是山林所有权问题。对于其他问题,在答辩状中也没有提及。
但在庭审中,强调了起诉期限问题,是否先行确权问题等诉讼程序问题,还从土地使用、土地交易等问题来说明该土地所有权已经转移。这些问题我是作了简单的回答。
起诉期限问题,从复议的情况来看,这个问题在行政复议时被告是作为重点问题提出来的,经行政复议审查时效没有过,所以复议机关也没有因时效问题终止本案的审理,说明时效没有过已经得到了复议机关。根据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复议期限没过已经得到确认,法院只要审查从复议决定书送达到提起行政诉讼时有没有超过十五,可以看出起诉期限未超过法律规定。

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