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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违约案代理

2016/10/6 20:42:15


仲裁庭:购房户主张不予支持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法规,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举证证明向被申请人交付购房款,因而无法计算违约金的金额。申请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昨天,记者采访了金华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袁志明。他说,他们也不知道申请人为什么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没有提交交付购房款的证据。当记者问他申请人是否知道要提交这一证据时,袁志明反问道:"这还要我们提醒吗?谁主张谁举证,申请人的律师应该知道的。"记者提出想看看成宇公司的答辩书,袁志明说不行,这个案子不公开审理,所以资料要保密。申请人如果不服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童鑫说,今年5月27日收到裁决书后,他们几个就在商议,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规定,仲裁审理时间一般为3个月,但这个案子整整拖了近10个月。虽然还有一条规定说如不能按时结案,经审批可以适当延长,但这时间也拖得太长了,而且还有许多疑点,这个结果不能让人心服。


律师观点:违约金无法计算吗

 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桂法认为,合同约定有权利和义务,也约定了房款数额,申请书也按该房款计算了违约金。如果按交付的房款计算违约金,成宇公司在答辩状中没有对该房款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提出任何异议,在庭审中也没有提出异议,有的只是对延迟交房时间和原因的抗辩,而且没有以房款未交为由提出抗辩。根据证据的认证规则,对购房户已履行交付房款义务即购房户已足额交付房款的事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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