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租房案代理
遭遇两次强制拆迁
在房管部门发出面积复查通知后,刘某某不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单位向房管部门对刘某某自留的81.35平方米申请了拆迁安置补偿的裁决。1993年11月18日,房管部门对刘某某自留的81.35平方米作出拆迁安置补偿的裁决。当天,拆迁单位给刘某某儿子的单位发出了拆迁动员函,说刘某某户拒绝派代表与公司商谈拆迁安置事宜,并擅自非法将光孝观12、13号公房封掉,阻止公司拆除公房,要求家属单位做好动员拆迁工作。
12月25日,市政府下达了[1993]某政决字第2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责令在12月30日10时前将光孝观11号房屋腾空,迁至江南零号小区内的临时安置房,否则将由房产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之后,刘某某在光孝观的房屋被强制推为平地。除11号房屋外,其余的出租面积236.58平方米没有得到分文赔偿。拆迁后,申请人向政府相关部门连续反映,始终没有结果。
2003年,刘某某因自留的81.35平方米房屋拆迁补偿的新房又面临拆迁。这为老人老泪纵横。
策划救济途径
2003年8月,一位年近六旬的退休女工人走进了办公室。我反来复去的看了很多遍,找了很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觉得从法律途径无法解决这个在文革中接管的私房问题,决定告诉她没有办法打官司。一天,我打了她的电话,并告诉她不能打官司,叫她材料来拿回去。她接到电话,很快就过来了,走到了我的办公室,叫她坐下,给他讲不能打官司时,她流泪了。起初只看她拿来的材料,认为材料中的刘奶奶就是眼前的这位老妇人。听了她流泪的诉说,才得知材料中的刘某某是她的年近八旬的老父亲。
干了那么多年的法律服务,也没有见到过几代人跨越半个世纪为一桩事情为之执着,并能感受着沉甸甸的痛。她的材料很不愿意从我这里拿回去,并一再说能否为她想想办法。
我沉思了好久,那就这样吧,我只能从打官司的途径试试,也可以通过信访的途径试试,和你签个以一年为限的专项提供法律帮助的顾问合同,“死马当活马医”。我一提出,她就乐意的接受了。就这样,我也走进了这“经租房”的奥秘之中。
事实上我刚接受这桩事情时,也不知道“经租房”是怎么回事,只听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文革没有、挤占房屋,刘某某的女儿对我说,她们的房子是文革中接管的,和人家的房子不一样,而且她们家还有房产证,其他的人家已经没有了。不知道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接管的就是“经租房”,不管哪一类房子,按有关的规定都是不能进行司法救济的。
是否能进行产权确认呢?1986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文化大革命中没收、挤占的
私人房屋,应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是否能提出确权诉讼,问题是主管部门早就有明确的复查意见了,提出诉讼的话,起诉期限也是首当其冲的问题。我考虑了良久之后,认为通过信访和向主管部门提出再次确认产权两条途径出发,来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我把想法告诉刘某某女儿后,得到了她的同意。接着,我为她们起草了信访书和房屋产权确认书,在这两份文书中,根据刘奶奶女儿的意思,认为实行私有出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自1 9 5 6年开始到1965年已完成,1968年没收的刘某某继承的出租房屋不属于社会主义的私房改造,不适用某政(1998)62号“某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而应当按1986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文化大革命中没收、挤占的私人房屋,应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为此,要求给刘某某继承的房屋确认产权。
写好后,给怎么把她们寄出去呢?2003年,房产的主管部门在本地实际上是建设局的房管处,对外存在两块牌子。于是,对于确认产权申请书把它分别寄给了建设局和房管局。
2003年10月底,刘某某收到了某市建设局的一封回复信。该信说,2003年10月8日有关要求归还光孝观已纳入私访改造的申请书已收悉。并认为出租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纳入改造的房屋除确实存在错改的需要依法纠正的外,是不能归还的。有关金某磬、金某芳的私房问题,1993年旧城改造时,已经房管局重新复查并书面通知你户,为此,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前,维持原状,现不作处理。
初试能否司法救济
收到这份建设局的回复后,我仔细看了这份文书,认为建设局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前对刘某某继承的私房维持原状、不作处理,应当属于不作为。为此,我们决定提出不作为的行政诉讼。
2004年1月9日,我们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接管房屋的所有权。
同年2月20日,某市建设局提出答辩,答辩认为原告的水门街光孝观10、12、13号面积236.58平方米的房屋是1968年7月因私有房社会主义改造而被没有的,根据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要求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