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违约案代理
开发商:我们没有违约
8月22日,成宇公司作出了书面答辩:
一、购房户曾委托总工会职校与成宇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协议,该协议依法应当对购房户和成宇公司具有约束力。
二、与购房户订立国家统一的商品房合同是为了便利购房户办理相关权证和按揭便利的,同时商品房协议第五条"……商品房合同必须确保本协议中规定的成宇公司和购房户之间权利的实现以及义务的履行"的规定内容具有排他性,所以应当适用受托人总工会职校与其签订的购销协议。
三、在成宇公司开挖地基发生难以预见的客观地质状况时,要求延长两个月交付,得到了受托方总工会职校的同意。当时,总工会职校在原函上签署意见:同意施工方要求,争取延期不超过两个月。 综上所述,该争议应适用商品房协议,成宇公司没有违反该协议约定,就不应承担责任,要求不予支持购房户的请求。
购房户:我的权利谁说了算
在庭审中,购房户委托律师就成宇公司的答辩提出了反驳意见:
第一、购房户有权依据自己签订的商品房合同追究成宇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本案购房户的商品房合同的权利是从总工会职校组织购买的商品房购买户(原购房户)手中转让过来的,包括对成宇公司追究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权利,这是比较明确的。在转让过程中,成宇公司追认了这种权利的转让和继受了这种义务,并且与购房户重新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再一次追认从原购房户转过来的权利。因此,购房户自己与成宇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合同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购房户有权依据这个合同追究成宇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二、购销协议与商品房合同相抵触的条款对购房户没有约束力。购房户没有委托总工会职校签订过任何协议,只是受让了原购房户的商品房合同的权利,在成宇公司表示承担义务后,重新签订了商品房合同,总工会职校签订的购销协议与购房户签订的买卖合同相抵触,当然对购房户没有约束力。原购房户没有把实体权利委托给总工会职校,原购房户才是完全权利人,总工会职校无权去限定原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合同的效力。总工会职校对成宇公司的承诺显然对原购房户不产生约束力,对与该购销协议无关购房户更不可能有约束力。
第三、购房户没有授权总工会职校实体性权利,总工会职校对原购房户签订的合同无权进行变更;购房户系受让户,与总工会职校没有授权关系。因此,总工会职校对成宇公司承诺延期两个月交房对原购房户和受让户都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