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代理
毫不留情
在庄严的国傲下, 法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对号人座, 审判长宣布开庭。 黄某娟首先宣读了起诉状。
金某花的代理人坚持黄某娟不是法定继承人, 并提出了以下理由 : 第一, 黄某娟系黄民生和郑凤仙的亲生长女。提供的证据有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黄某生户登记表及村委证明。第二, 吴某花与黄某销没有结过婚,与黄某炳结过婚, 但没有生育过孩子。提供的证据有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黄某炳户的登记表及村委证明。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要求对郑某仙和黄某娟之间进行亲子鉴定, 以印证郑某仙是生母还是养母。并对黄某销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持有异议, 认为对公证书这一证据法院不能采信, 黄某娟不是黄廷销的女儿, 不享有继承权。
至此, 金某花及儿子、女儿因黄某销为纽带的那种亲情己荡然无存。
对于遗产的范围, 金没有提交证据, 针对黄某娟的陈述, 作出如下答辩。房屋一套属实, 因房产证婚后办理, 属夫妻共同财产 ; 2000 年 2 月 2 日汇入 5247 美金事实, 但己作为黄某销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用开支了, 其余的 6000 多美金己送给她的儿子和女儿 ; 至于黄某娟称借给她儿子、女儿的 14 万元钱, 只承认赠送给她的儿子 6 万元 ; 并承认了部分首饰、家具和电器。
据理力争
黄某娟经多方咨询, 原以为凭着公证书这一铁证, 应稳操胜券, 但庭审下来后, 是否能赢官司, 又觉得没有把握, 因为金m花己对唯一能证明黄娟娟是法定继承人的公证书开火。
为了慎重从事, 黄娟娟在聘请了一个代理人的基础上, 经人介绍来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 聘请笔者为代理人, 加强了诉讼的力量。
接受本案后,笔者考虑到庭已开了一次, 若没有新的证据到庭, 一般不再开庭。于是, 以黄娟娟的身份向法庭写了一份陈述意见, 阐明了黄娟娟的合法继承权、公证书的效力及遗产的范围等方面的观点, 并且增加遗产分割请求, 提交了有关证据, 以期法庭再次开庭。这份意见对黄娟 娟是否为陆走继承人的问题持以下观点 :
第一, 黄娟娟是黄廷销的女儿是有事实依据的, 同时黄廷销回大陆查找确认后己经进行了公证, 只要该公证书未依法予以撤销, 应该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 黄廷销回大陆后对黄娟娟是女儿的确认, 当时各方利害关系人都认可的, 之后黄廷销娶金粉花为妻的两年多时间内, 金粉花也未提出过要求撤销黄廷销确认女儿的民事行为,实际上已经得到了金粉花的认可, 金粉花女儿、儿子也称黄娟娟夫妇为姐夫、姐姐的。现在才提出来, 己过诉讼时效,同时撤销司法公证行为亦然。
第三, 金粉花不是撤销黄廷销确认女儿行为的当事人, 在黄廷销确认女儿时, 金粉花与黄廷销和黄娟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第四, 鉴定是对请求权利人在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时才有现实意义, 同时鉴定应征得被鉴定各方的同意, 不能强制进行。
第五, 金粉花方提供第二次人口普查登记表作为证据缺乏可靠性。根据建国初的实际情况, 婚姻和户籍登记基本上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记载的。